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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內容轉載自: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11/new/aug/24/today-t2.htm

李慶安雙國籍詐欺案 二審改判無罪
〔記者楊國文、林慶川、顏若瑾/台北報導〕前國民黨立委李慶安擁有雙重國籍被控詐領逾億元案,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兩年有期徒刑,高等法院審理後大逆轉,昨天改判認定,李慶安取得公職身分雖違法,但擔任市議員和立委期間未經過撤銷或解除職務,取得逾億元並非詐欺取得,並且認定審理時檢方主張李慶安涉貪污罪的「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」不構成,昨天均判決宣告無罪。合議庭表示,本案檢方可上訴三審。

這項判決結果引發議論,有法官以諷刺口吻稱「李A錢有理,判得好!」有人認為李「司法無罪、政治道德有罪」,也有法界人士認為,法官依法論法,且可上訴三審,應尊重高院判決。

李慶安於九十七年三月被民進黨立委告發具美國籍,擔任一屆台北市議員及三屆立委期間隱瞞雙重國籍,詐領民代的歲費與公費(薪資)等費用共一億零兩百七十七萬餘元,台北地院依四項詐欺罪將她判刑兩年。

李慶安上訴高等法院,北檢也就一審判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無罪部份,提出上訴。高等法院由合議庭審判長李英勇、受命法官崔玲琦、陪席法官白光華審理此案。

合議庭:公職薪資 非詐欺取得

合議庭認定,李慶安具雙重國籍,因參選公職而當選,並經中選會公告當選,其取得公職身分雖違法,但並非自始當然無效,李並未經過主管機關行政院依國籍法第廿條第一項、第四項規定,撤銷或解除市議員職務,也未由立法院撤銷或解除立委職務,其任內取得的薪資並非詐欺取得。

合議庭認為中選會、北市議會和立法院,未對李慶安有無外國籍一事,盡查明的審查義務,指責意味濃厚;也認定李無主動告知有外國國籍身分的義務,因此認定李未涉詐欺取財或利用職務詐取財物,這兩部分因屬同一個犯罪事實,因此判詐欺取財無罪。詐欺取財部分雖不得上訴,不過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是三審定讞案件,檢方可上訴三審。

合議庭舉例指出,立院第六屆立委劉寬平在立委人事資料的有無其他國籍欄上,填寫「美(籍)」,但立院仍然支給他歲費、公費等費用,可見李慶安擔任市議員和立委時填載不實的國籍資料,與詐欺取財無關,也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構成要件不符。

在追討領取民代費用方面,台北市議會訴請李慶安返還兩千兩百七十萬元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市議會敗訴,此案已上訴最高行政法院。立院先前曾表示,李若被判決有罪就展開追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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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的感想是:
那如果非法擁有「執照」
並且職業
那我這樣合法嗎
例如:「醫生」、「教授」...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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